分割共有物
桃園簡易庭(民事),司桃簡調字,99年度,299號
TYEV,99,司桃簡調,299,201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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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陳茂連
相 對 人 陳茂枝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即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96, 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改分訴訟案件駁回起訴。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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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