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江宏祥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
相 對 人 溫永富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000 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1,000 元,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繳納,如未依限繳納,即
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