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9年度,388號
SYEV,99,營簡,388,20101214,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388號
原   告 許慶祝
被   告 楊西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西安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2月 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柳營鄉○○村○○路○段60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