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八九號
原 告 國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榮
被 告 雙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陳博文 法 官 孫萍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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