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板小字第292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被 告 黃大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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