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9年度,2781號
PCEV,99,板小,2781,20101222,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板小字第2781號
原   告 廖盈傑
被   告 陳信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
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昌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