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0五三號
原 告 台灣綠十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鼎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零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
貳佰零貳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陸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伍佰陸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絮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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