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053號
TPDV,91,訴,3053,2002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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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0五三號
  原   告 台灣綠十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鼎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零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
     貳佰零貳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陸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伍佰陸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絮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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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綠十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