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9年度,3099號
TPAA,99,裁,3099,201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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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3099號
抗 告 人 儀衡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福仁
訴訟代理人 黃蓮瑛 律師
童兆祥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陸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9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 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裁定以:本件「十二座機場道面PCN值檢測及評估之 專業服務案」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經相對人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於民國96年11月2日開標,並於96 年12月5日通知相對人陸航科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陸 航公司)評選結果。惟因相對人陸航公司謂抗告人以內容不 實之「服務完成證明書」參與投標,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50條第l項第3款及第7款等規定之情,相對人陸航公司遂於 96年12月11日以2007霖字第066號函,向相對人民航局提出 異議並請求暫停採購程序,經相對人民航局以97年2月5日場 建字第0970004223號函覆系爭採構程序並無構成不予開標或 不決標予抗告人之事由。相對人陸航公司不服,向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亦遭該會以97年5月2日訴字第0970 112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駁回,遂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嗣抗告人於97年9月25日,以其為相對人民航局認定之 最優廠商,於投標過程絕未有任何以偽造、變造文件投標或 影響採購公正之行為,且得標後業於97年2月29日與相對人 民航局簽署採購契約,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0,0 00元;是如本件判決結果為相對人陸航公司勝訴,抗告人除 可能因此喪失最優勝廠商資格之評定與得標資格外,亦將因 已投入之資源難以回收而蒙受鉅大損害;由此,益見抗告人 基於信賴決標結果與基於決標結果所賦予抗告人之法律上地 位所為各項資源之投入,係屬法律所保障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與經濟上、情感上等事實上利益顯不相同等語為由,爰 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向原審法院聲請參 加本件訴訟。經查抗告人所稱其因本件判決結果所受影響者



,僅係經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益而已,尚不得因此即謂本 件訴訟結果致抗告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侵害,而駁回 抗告人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 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儀衡公司為系爭採購案之得標人,該投標結果決定對儀衡公 司而言,係授益行政處分。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儀衡公司以內 容不實之「服務完成證明書」參與投標,有違反政府採購法 第50條第l項第3款及第7款等規定之情形,上訴人應不決標 予儀衡公司,即是請求撤銷該授益行政處分。是以本件撤銷 訴訟之結果,儀衡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該公 司於原審聲請參加訴訟,原審應許其參加訴訟,乃原審以抗 告人因本件判決結果所受影響者,僅係經濟上或其他事實上 之利益而已,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之情形,未許其 參加訴訟而駁回其聲請,適用法規不當。抗告意旨執以請求 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廢棄,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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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陸航科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儀衡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