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885號
TPDV,91,訴,2885,200206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八五號
  原   告 台灣海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容昆德
  法定代理人 梁堯維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其 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海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