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99年度,1332號
TPAA,99,判,1332,201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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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9年度判字第1332號
上 訴 人 美商‧希斯肯股份有限公司(Syscan Inc.)
(即原審參加人)
代 表 人 Darwin Hu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徐念懷 律師
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即原審被告)
代 表 人 王美花
被 上訴 人 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審原告)
代 表 人 林芳
訴訟代理人 詹銘文
 李宏澤 律師
 陳寧樺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
21日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美商希斯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希斯肯公司, 即原審參加人)前於民國88年10月21日以「攜帶式掃描器」 向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上訴人智慧局,即原審被 告)申請發明專利,同時主張優先權(受理國家:美國,申 請日:西元1998年9月16日,案號:09/154,395號),經上 訴人智慧局編為第88115933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 滿後,發給發明第160656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上訴人智慧局 審查,於97年2月1日以(97)智專三(二)04059字第09720 0785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被上訴 人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向原審提起行政訴訟,經原 審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上訴人智慧局對於被上訴人 就第160656號「攜帶式掃描器」發明專利舉發事件(第8811 5933N01號),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處分,被上訴人 其餘之訴駁回。上訴人希斯肯公司不服,乃提起本件上訴。 至於被上訴人請求命上訴人智慧局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部分



,因被上訴人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 引證1(即附件2於舉發階段提出,為1997年7月22日公告之 美國專利第5,650,864號專利說明書,下稱引證1)、引證2 (即附件3,為87年4月11日公告之第329496號「餵紙式影像 掃描機」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下稱引證2)、引證3(即原證 5於行政訴訟階段提出,為87年7月1日公告之第137699號「 掛附式掃描器」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下稱引證3)、引證4( 即原證6,為85年7月11日公告之第116194號「掃描器之PCMC IA界面資料轉換裝置」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下稱引證4)之 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本項之「影像感應模組」及「動作機制 」業為引證1、引證2所揭露,茲有爭議者為「由一界面模組 連接影像感應模組及動作機制至計算裝置,並由該計算裝置 接收電源及系統控制信號」、「影像感應模組及動作機制由 該界面模組接收電源及照明控制信號」之技術,然該等技術 乃為引證3、引證4等先前技術所教示。本項所載內容並未限 制該界面模組必須設於掃描器之外部或內部,在無法確定界 面模組係設於掃描器外部之情況下,本項並不具備上訴人希 斯肯公司所稱之「非由掃描器本身提供照明控制信號」等技 術特徵,亦無法達成「減少掃描器內部元件,以便攜帶」等 功效。上訴人希斯肯公司雖主張本項具有進步性,然綜覽本 項所載之全部內容,上訴人希斯肯公司並未依90年10月24日 專利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具體指明界面模組所設位置,顯 有不當擴大專利範圍,以將界面模組設於第1項掃描器之「 內部」及「外部」等兩種作法皆包含於專利範圍內。基此, 在判斷本項之進步性時,上訴人希斯肯公司即應承擔其不當 擴大專利範圍所生的不利益,而不得將「該界面模組必是設 在掃描器之外部」作為其技術特徵。退萬步言,即便上訴人 希斯肯公司主張本項之界面模組係設於掃描器外部,其技術 仍為引證3、引證4所教示。綜上,引證1、引證2、引證3、 引證4之結合確實足以輕易完成該第1項之所有技術功效,本 項並不具進步性。(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為引 證1、引證2、引證3、引證4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引證3之 控制基體乃肩負電腦與掃描器間界面模組之功能,其在接收 電腦內部之匯流排信號(即系爭專利之「系統控制信號」) 與電源後,會將匯流排信號(即系爭專利之「系統控制信號 」)轉譯為掃描器各部件(如影像感應模組、動作機制等) 可判讀之各種控制信號後,並將該等信號與電源均傳送予掃 描器。而為了使掃描器殼體中的影像感應器陣列作動,前述 之電源及控制信號亦會傳送至該影像感應器陣列中,可知,



本項中依附於第1項之掃描器技術,及有關「掃描器內部之 影像感應器陣列由來自界面模組之電源及控制感應器控制信 號所供電」之技術,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至引證4後即 可輕易完成。(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為引證1至 引證4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就系爭專利申請前之掃描器運 作原理而言,在進行掃描時,掃描器的各部件須根據其相應 之控制信號來作動。又引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中含三有色光 之照明源及影像感應器陣列,引證1之圖式第14圖之電路亦 標示有「COLOR SEQUENCED LED ARRAY」,即「依據色彩排 序之發光二極體照明陣列」,而引證3亦已教示由控制基體 將照明控制信號傳送至掃描器中影像感應陣列之技術,可知 本項中依附於第2項之掃描器技術,及有關「當三有色光被 照明控制信號所獨立及依序導通時,影像感應器陣列產生相 關三強度信號」之技術,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至引證4 後即可輕易完成。(四)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至6項均 為引證1至引證4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由於一般掃描器具有 「在掃描文件之後,將其影像檔傳送並上載至電腦」之步驟 及功能,因此,掃描器與電腦間須有信號形式轉換之媒介, 此即為「界面」或「界面模組」。而系爭專利所自承之習知 掃描器,其界面模組中亦包含此一「類比至數位」轉換電路 。又查,引證3之掃描器係藉由控制基體(等同於系爭專利 之「界面模組」)與電腦內部之「匯流排信號」及「電源」 相連接,因此引證3掃描器所產生之三強度信號,亦係透過 連接二者的控制基體(其中有類比至數位電路)以傳送至電 腦。引證3掃描器係由電腦一併供電,並未外接其他電力來 源,顯見其控制基體、及控制基體內部之類比至數位電路, 亦係由電腦所供電。綜上可知,此三項中依附於第3項至第5 項掃描器之技術,及有關「三強度信號被擷取入界面模組, 以產生其三個相關數位信號」、「界面模組包含一由來自計 算裝置之電源所供電之類比至數位轉換電路,該類比至數位 電路分別數位化三個強度信號,以產生三個相關數位信號」 、「數位信號係被上載至計算裝置,作為進一步處理」之技 術,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至引證4後即可輕易完成。( 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至8項均為引證1至引證4之組 合所能輕易完成,觀諸引證3其控制基體一端連接於電腦內 部之匯流排信號及電源,另一端則連接於掃描器,使得掃描 器可受到來自電腦之控制信號所控制,並由電腦提供電源。 引證3電腦端產生之匯流排信號(即系爭專利之「系統控制 信號」),會先傳送至其與掃描器間的控制基體內,由控制 基體內部之控制電路轉譯為針對掃描器各部件(如照明源、



影像感應器陣列、馬達等)之控制信號,以利有效控制各部 件。由於控制基體自電腦接收電源,其內部之控制電路亦係 由電腦所供電,毋須外接其它電源。綜上可知,此兩項中依 附於第1項及第7項掃描器之技術,及有關「界面模組包含一 控制電路,其接收來自計算裝置之系統控制信號後,可產生 控制照明源、影像感應器陣列及馬達之控制信號」及「該控 制電路係被來自計算裝置之電源所激能」之技術,熟習本技 術者在參酌引證1至引證4後即可輕易完成。(六)系爭專利 第9至10項為引證1至引證5(即原證7,為87年7月1日公告之 第137649號「掃描器改良裝置」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下稱引 證5)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第11項為引證1至引證5之組合 及系爭專利所承認之文件偵測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蓋引 證5可達到反射式與穿透式(即針對不透明/透明文件)等兩 種掃描功能,引證5之圖3也揭示了用於掃描透明文件之第二 照明源;此外,引證5亦設計了一切換開關,用以選擇使用 反射式掃描或穿透式掃描。又上訴人希斯肯公司於系爭專利 之專利說明書中,業已自認:熟習本技藝者,均已知悉一種 切換開關之設計,該開關在包含掃描透明文件之照明源的殼 體已安裝於掃描器主機殼時,可自動導通,並切換兩種照明 源(掃描不透明/透明文件)間之電源,顯見該開關內設有 可偵測文件為透明或不透明之機構,以達成此一功效。由上 可知,引證5之切換開關亦可依據前開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所 自承之先前技術,設計為具有偵測文件為透明或不透明之效 果。綜上可知,此三項中依附於第1項及第9項掃描器之技術 ,及有關「掃描透明文件之第二照明源」、「開關電路可檢 測文件」等技術,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至引證5、及系 爭專利所承認之文件偵測先前技術後,即可輕易完成。(七 )系爭專利第12項為引證1至引證4及引證8(即原證10,為 84年10月1日公告之第259245號「掌上型掃描器」專利說明 書及圖式,下稱引證8)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查本項之小 型外殼乃為習知技術,而彩色影像感應模組技術已為引證1 所教示,動作機制已為引證2所教示,上訴人希斯肯公司雖 爭執本項中有關「一界面卡包含一類比至數位電路」、「界 面卡自計算裝置,接收一電源及系統控制信號,該計算裝置 操作一控制處理,使得該計算裝置產生系統控制信號」、「 一多線纜連接界面卡至彩色影像模組,使得來自彩色感應模 組之影像信號可以被數位化於界面卡」之技術特徵尚未被揭 示,然查引證8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已教示,且在界面卡上 設置類比至數位電路之機制,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早已存在之 先前技藝。又引證3與引證4之組合已教示該項「由界面卡接



收來自計算裝置之電源及系統控制信號,計算裝置操作一控 制處理,使得該計算裝置產生系統控制信號」等技術。另引 證3、引證4、引證8之組合亦已揭示「一多線纜連接界面卡 至彩色影像模組,使影像信號被數位化於界面卡」之技術。 由於引證3已揭示了本項中有關經由界面傳送系統控制信號 及電源之技術,經結合引證4所揭示將界面製作成PCMCIA界 面卡的技術及引證8所揭示在界面卡上設置類比至數位電路 的技術,又小型外殼、彩色影像感應模組、動作機制等技術 已為引證1及引證2所教示,故可得知引證1至引證4及引證8 之組合,確實可以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第12項之全部技術功效 ,本項並不具有進步性。(八)系爭專利第13至14 項均為 引證1至引證4、引證7(即原證9,為1998年3月13日公告之 美國專利第5,724,160號專利說明書,下稱引證7)、引證8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再者,電腦在執行完校正程序並將照 明時序參數提供予掃描器後,依掃描器之一般運作流程,電 腦勢必要命令動作機制同步動作,以進行掃描。可知,此二 項中依附於第12項至第13項掃描器之技術,及有關在計算裝 置中執行控制處理(包含一校正程序)、及透過界面卡執行 前揭程序之技術,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至引證4、引證 7、引證8後即可輕易完成。(九)系爭專利第15項為引證1 至引證4、引證7、引證8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引證4揭示了 一種掃描器之PCMCIA界面資料轉換裝置,其可製成名片大小 ,亦即「界面卡」之形式。因而本項中依附於第14項掃描器 之技術,及有關PC卡之技術,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至 引證4、引證7、引證8後即可輕易完成。(十)系爭專利第 16項為引證1至引證4、引證7、引證8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本項技術中之三有色光、及三有色光由來自電腦之照明控制 信號獨立及依序地導通之技術,參酌引證1及引證3即可輕易 完成。此外,依據熟習本項技術者之一般知識,對掃描器之 照明控制,本就可以分由三個控制信號,分別導通三有色光 (紅、藍、綠);而傳送該等照明控制信號之媒介-界面卡 ,亦為引證4所教示之先前技術。因此,本項中依附於第15 項掃描器之技術,及有關「第一照明源,其更包含三有色光 ,該三有色光係被獨立及依序地為來自該界面卡之三個控制 信號所導通」之技術,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至引證4、 引證7、引證8後即可輕易完成。(十一)系爭專利第17項為 引證1至引證5及引證7、引證8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引證5 可達到掃描不透明/透明文件等兩種掃描功能,引證5圖3亦 揭示第二照明源,並設計一切換開關,用以選擇使用反射式 掃描或穿透式掃描。因而,本項中依附於第16項掃描器之技



術,及有關「第二照明源」及「切換開關電路」之技術,熟 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至引證5、引證7、引證8後即可輕易 完成。(十二)系爭專利第18項為引證1至引證5、引證7至 引證9(即原證11,為85年11月11日公告之第291216號「利 用紙張偵測器進行自動掃描」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下稱引證 9)之組合及系爭專利所承認之文件偵測先前技術所能輕易 完成,查引證5已教示一切換開關,可用以選擇使用反射式 掃描或穿透式掃描;該開關依據系爭專利申請前之習知技術 ,亦可設計為具有光發射器及光檢測器以偵測文件之效果。 引證9則教示一種偵測文件之技術,此一偵測技術亦可設計 於引證5之開關電路內。因而,本項中依附於第17項掃描器 之技術,及有關「在開關電路中設置文件偵測裝置」之技術 ,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至引證4及引證7至引證9後,即 可輕易完成。(十三)系爭專利第19項為引證1至引證4及引 證8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觀諸引證3,其掃描器控制基體係 與電腦內部之匯流排信號相連接,且控制基體內部亦設有控 制電路,故其除了能接收匯流排信號(即系爭專利之「系統 控制信號」)外,其控制電路也能夠反映於該等匯流排信號 ,並產生對掃描器各部件之控制信號,進而控制各部件運作 。又熟習本項技術者,亦可輕易地將引證3與引證4組合,使 得前揭由引證3控制基體所執行之技術,得以透過引證4所教 示之界面卡來執行。因此,本項中依附於第12項掃描器之技 術,及有關「界面卡包含控制電路,而產生照明控制信號、 感應器控制信號、馬達控制信號,以控制動作機制、第一照 明源、影像感應陣列同步操作」之技術,熟習本技術者在參 酌引證1至引證4、引證7、引證8後即可輕易完成。(十四) 系爭專利第20至21項均為引證1至引證5、引證6(即原證8, 為84年5月21日公告之第100568號「可附加掃描正負片之光 學掃描器構造」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下稱引證6)、引證8之 組合所能輕易完成,引證5及引證6之掃描器均可達到掃描不 透明/透明文件等兩種掃描功能,引證5之圖3及引證6之第5 圖,也分別揭示安裝於掃描器外殼上之上蓋/上方機殼(即 本項所稱之「基座」),及其中所包含之第二照明源;又由 於該二圖中已清楚繪示其包含第二照明源之上蓋/上方機殼 與掃描器主外殼並非一體成型,就一般機構組合之構造而論 ,顯然其係可安裝至該外殼上。此外,引證6之圖式第6圖及 第7圖,亦更清楚地教示了關於第二照明源之基座可安裝至 小型外殼之技術,而引證6所揭之「燈管92受燈罩91所包圍 ,且第二光源裝置9可安裝至光學掃描器本體5」之技術,已 完全揭示了本項中「基座包含一第二照明源;該基座可安裝



地該小型外殼」之技術。又依據掃描器運作之一般原理,掃 描器之照明源當然是由照明控制信號所控制。因此,本項中 依附於第19項及第20項掃描器之技術,及有關「基座包含一 第二照明源」、「該基座可安裝地該小型外殼,使掃描物件 為透明時該第二照明源可提供後照明」、及「第二照明源為 照明控制信號所控制」等技術,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 至引證6後即可輕易完成。(十五)系爭專利第22項為引證1 、引證2、引證5、引證6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上訴人智慧 局及上訴人希斯肯公司均認為本項中尚未被引證所揭示者, 僅為「基座外殼包圍住第二照明源,該基座外殼可拆卸地安 裝至主外殼」之技術,其餘技術則已為引證1、引證2所揭露 。然查,引證5所揭示者係一種結合反射式(針對不透明之 被掃描物)與穿透式(針對透明之被掃描物)兩種掃描功能 之掃描器改良裝置。又前揭引證5圖3所示之「穿透式光源設 置於一上蓋內」,即已教示本項之「基座外殼包圍住一第二 照明源」;而其上蓋安裝於主機殼的狀態,亦已教示本項「 該基座外殼可拆卸地安裝至主外殼」之技術。是以本項中關 於「基座外殼包圍住第二照明源,該基座外殼可拆卸地安裝 至主外殼」等技術特徵已為引證5所能輕易完成。此外,引 證6為一種可附加掃描正負片(即「透明」之被掃描物)的 掃描器發明,而前揭引證6第5圖所示之「第二光源設置於上 方機殼內」,已教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本項之「基座外 殼包圍住一第二照明源」;而該上方機殼與主機殼之組合狀 態,亦已教示本項「該基座外殼可拆卸地安裝至主外殼」之 技術。是以本項中關於「基座外殼包圍住第二照明源,該基 座外殼可拆卸地安裝至主外殼」等技術特徵亦為引證6所能 輕易完成。又引證6之第6圖及第7圖,已更清楚教示關於第 二照明源之外殼可拆卸式地安裝至主機殼之技術,此即等同 於系爭專利第22項中「基座外殼包圍住一第二照明源;該基 座外殼可拆卸式地安裝至該主外殼」之技術,因此,本項技 術之發明整體,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至引證6後即可輕 易完成。(十六)系爭專利第23至24項均為引證1、引證2、 引證5、引證6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引證5及引證6之掃描器 均可達到掃描不透明/透明文件等兩種掃描功能,引證5之圖 3及引證6之第5圖,亦分別揭示安裝於主外殼上之基座及其 中所包含之第二照明源。此外,引證5及引證6亦已明白揭示 兩個照明源係分別用於掃描不透明/透明物件之技術。因此 ,本項中依附於第22項及第23項掃描器之技術,及有關「第 一/第二照明源分別在掃描物件為不透明/透明時,提供照明 給掃描物件」之技術,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引證2、



引證5、引證6後即可輕易完成。(十七)系爭專利第25至27 項均為引證1、引證2、引證3、引證4、引證5、引證6之組合 所能輕易完成。引證4已揭示一種掃描器的PCMCIA界面資料 轉換裝置,並可製成「PC卡」之形式;且依系爭專利申請前 之通常知識,PC卡上附有多線電纜以連接掃描器各部件至該 PC卡上之界面引擎,亦為非常普遍之技術。又第26項所述之 「當界面引擎被收納於一計算裝置」,係指「將含界面引擎 之PC卡插入計算裝置之插槽」,也就是「將界面裝置與電腦 相連接」之意思,而此一技術與引證3所揭露之技術(即: 電腦與掃描器相連接,並對之提供電源及控制信號),並無 二致。再者,第27項中有關由界面(包含界面引擎、界面卡 ……等形式)中之控制電路反應於電腦之系統控制信號,並 產生控制信號等技術,已為引證3所教示。因此,此三項中 依附於第22項、第25項、第26項掃描器之技術,及有關「實 施於一PC卡中之界面引擎(以多線電纜與影像感應模組及動 作機制連接)」、「該界面引擎提供電源及控制信號予影像 感應模組及動作機制」、「該界面引擎包含一控制電路,反 應於來自計算裝置之系統控制信號,以產生控制信號」等技 術,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至引證6後即可輕易完成。( 十八)系爭專利第28項為引證1至引證7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查在計算裝置中執行掃描器控制處理之技術,乃為一習見 之先前技術,且引證7專利公報第16欄第31行至第17欄第21 行所教示之透過一電腦軟體程式(soft ware program)來 控制掃描器之硬體等技術,亦為本項所稱「在計算裝置中執 行掃描器控制處理」之技術,顯見此一技術實為熟習本技術 者所熟知之先前技術。次查,引證7所揭示之藉由調整每一 光譜帶的曝光來等化紅、綠與藍三色光成分的強度之技術等 進行「色彩校正」與「等化三色光強度」之方法,以及透過 一電腦軟體程式來控制掃描器之硬體以允許使用者執行掃描 程序等技術,即已教示本項中「相對於感應器參數,校正影 像感應模組」之技術。引證7圖式之圖10中,更已清楚地教 示掃描器的閂(latch)是從電腦主機(host)中載入紅、綠與 藍之曝光時間的設定值,即已教示本項中「由計算裝置向照 明源提供最佳時序參數」之技術,而依據校正程序之一般流 程,在校正前檢測影像感應模組之感應器參數亦為熟習本技 術之人所能輕易思及之步驟。因此,本項中依附於第27項掃 描器之技術,及有關在計算裝置中執行控制處理(包含一校 正程序)、產生最佳時序參數予第一/第二照明等技術,熟 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至引證7後即可輕易完成。(十九) 系爭專利第29項為引證1至引證4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參照



引證3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及其圖式圖4,可清楚得知引證3之 掃描器殼體內僅具有紙張傳動機構與光學掃描元件,顯見其 光學掃描元件(等同於系爭專利之「影像感應模組」)係位 於掃描器殼體內,又引證3之掃描器乃具可攜性,可知引證3 已完整教示了系爭專利第29項中有關「一可攜外殼,而影像 感應模組位於該外殼內」之技術。此外,於系爭專利申請前 ,掌上型掃描器(亦為可攜式掃描器)之技術早已存在(引 證4之專利說明書中即揭載:其技術可用於掌上型掃描器) ,則當時之掌上型掃描器亦必具備了「可攜外殼」,此更足 證系爭專利第29項所謂的「可攜外殼」並不具任何進步性。 綜上,由於引證1至引證4已教示了本項之影像感應模組、移 動機構、由計算裝置提供電源、以及可攜外殼包含一影像感 應模組……等技術,因此,組合引證1至引證4確可輕易達成 本項之整體技術,本項並不具有進步性。(二十)系爭專利 第30至31項均為引證1至引證4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查引證 3已揭示其掃描器控制基體在接收匯流排信號後,其內部之 控制電路可產生多種控制訊號並傳送至掃描器之各部件,以 分別控制其運作。此外,由計算裝置執行一應用程式,以產 生相關信號來控制掃描器運作之技術,乃屬極為普遍之習知 技術。因此,此二項中依附於第29項及第30項掃描器之技術 及有關「影像感應器及移動機構分別接收來自計算裝置之照 明及移動控制信號並據以運作」、「計算裝置中執行一應用 程式以產生該等訊號」等技術,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 至引證4後即可輕易完成。(二十一)系爭專利第32項為引 證1至引證4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本項技術中之三有色光、 及三有色光由照明控制信號獨立及依序地導通之技術,參酌 引證1及引證3即可輕易完成。而由於照明源含三有色光,因 此會在影像感測器陣列產生三種強度信號,此亦為熟習本技 術者所能輕易理解之掃描器原理。因此,本項中依附於第29 項及第30項掃描器之技術,及有關「影像感測器陣列在三有 色光獨立及依序為該照明控制信號所導通之時,分別產生三 強度信號」之技術,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至引證4後即 可輕易完成。(二十二)系爭專利第33項為引證1至引證4之 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依掃描器運作原理,當文件掃描完畢, 影像感測器陣列產生三強度信號(引證1已揭露)時,該三 強度信號勢必要回傳至電腦端作處理,又因該三強度信號係 屬「類比信號」,為使電腦能夠判讀、處理,必須(透過界 面)轉換為數位訊號後,再傳送至電腦。而有關電腦與掃描 器相連接、並彼此傳送訊號之技術,則已為引證3所揭露。 此外,將掃描後所得之訊號,送入電腦中的應用程式進行處



理,對熟習本技術者而言,亦為系爭專利申請前即已普遍存 在之習知技術。因此,本項中依附於第32項掃描器之技術, 及有關「三強度訊號被送至該計算裝置,其對應數位資訊在 計算裝置中被送入應用程式」之技術,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 引證1至引證4後即可輕易完成。(二十三)系爭專利第34項 為引證1至引證4、引證9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依據引證9所 教示之紙張偵測器,即可輕易完成與本項功效完全相同之文 件偵測裝置。因此,本項中依附於第29項掃描器之技術,及 有關「偵測掃描文件是否被接收在外殼中之裝置」之技術, 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至引證4、引證9後即可輕易完成 。(二十四)系爭專利第35項為引證1至引證4之組合所能輕 易完成,第29項之掃描器為一攜帶式掃描器並具有一可攜外 殼,故其外殼當然偏向於選擇輕質之材料。又查引證3之掃 描器為一攜帶式掃描器,其掃描器當然亦有一輕質材料所製 成之外殼。因此,本項中依附於第29項掃描器之技術,及有 關「掃描器外殼以輕質材料製成」之技術,熟習本技術者在 參酌引證1至引證4後即可輕易完成等語。求為判決撤銷上訴 人智慧局97年2月1日(97)智專三(二)04059字第0972007 85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之原處分及經濟部經訴字第09706110 510號訴願決定書之決定;並命上訴人智慧局應為「舉發成 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三、上訴人智慧局則以:(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 影像感應模組及動作機制雖已揭示於附件2之圖12及附件3之 圖2,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界面模組,連接該影 像感應模組及動作機制至一計算裝置,並由該計算裝置接收 一電源及系統控制信號;該影像感應模組及該動作機制由該 界面模組接收操作用電源及照明控制信號等結構特徵並未揭 示於附件2至3中。又附件2、3並無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22項之基座外殼包圍住一第二照明源,該基座外殼可拆 卸式地安裝至該主外殼之構造。附件2、3亦無揭示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在該攜帶式掃描器與一計算裝置相接 附時,該影像感測模組及該移動機構之電力係直接由該計算 裝置供給,而不用額外插接至其他電源之構造。被上訴人雖 稱接收來自計算裝置所提供電源之技術乃屬習知技術,惟查 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附件2至4等證據均未揭示相關之技術 ,且被上訴人並無檢送具體事證,僅空言主張顯不足採。故 附件2、3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2及29 項不具進步性。另附件3並無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2項之整體構造,而舉發附件4不得作為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 步性之依據,故附件3、4之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2項不具進步性。另附件2、3並無揭示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該界面卡自一計算裝置,接收一電源及 系統控制信號之構造,故附件2、3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進步性。(二)引證3僅揭示:掃 描器控制基體〈4〉包括「一信號連接器〈43〉及一電源連 接器〈44〉,以供連接線連接於電腦內部之匯流排信號及電 源」,並未揭示與系爭專利的界面模組有關之「該影像感應 模組及該動作機制由該界面模組接收操作用電源及照明控制 信號」結構特徵。又引證3亦僅揭示:電腦產生匯流排信號 及電源,再經由掃描器控制基體〈4〉將之傳送至掃描器, 亦即引證3之掃描器控制基體〈4〉僅接收電腦產生匯流排信 號〈ISA Bus或AT Bus〉,即掃描器控制基體〈4〉僅形成一 般的資料路徑〈data path〉,其未說明如何提供掃描器硬 體本身所需之各種控制信號。綜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項之發明確與引證3有所差異而具有新穎性,且此差異使 得系爭專利掃描器更具有攜帶便利性及使用通用性,較之引 證3本身或引證1、2及3之結合,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而非 能輕易完成,因而具有進步性。(三)引證4係關於一種適 於筆式或掌上型電腦的掃描器影像資料轉換裝置,其目的並 非在於改善掃描器之可攜帶性,惟其仍未揭示與系爭專利的 界面模組有關之「該影像感應模組及該動作機制由該界面模 組接收操作用電源及照明控制信號」特徵。引證4於其第一 圖及相關敘述中,僅揭示特定、低階電路,係接受電腦之指 令而動作,並未揭示系爭專利之界面模組可主動傳送該影像 感應模組及該動作機制操作用電源及照明控制信號之整體結 構特徵,因引證4之掃描器影像資料轉換裝置之發明目的僅 僅在於掃描器影像資料轉換(data conversion)而不涉及 自掃描器外部提供掃描器硬體本身所需之各種控制信號,則 其中的掃描器控制裝置,其功能僅限於供電腦控制掃描器的 掃描開始(掃描)與掃描結束(停止)而已,引證4關於掃 描器硬體本身之各種控制信號的提供(若有的話),必然是 在掃描器端(有某種高階控制器)執行,而與系爭專利之習 知掃描器無異。綜上所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 發明確與引證4有所差異而具有新穎性,且此差異使得系爭 專利掃描器更具有攜帶便利性及使用通用性,較之引證4本 身或引證1至4之結合,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而非能輕易完 成,因而具有進步性。(四)被上訴人於行政訴訟階段援引 引證3及引證4,主張其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 中之界面卡及多纜線結構特徵。引證3之掃描器控制基體〈4 〉僅接收電腦產生匯流排信號〈ISA Bus或AT Bus〉,即掃



描器控制基體〈4〉僅形成一般的資料路徑〈data path〉, 其未說明如何自電腦接收掃描器硬體本身所需之各種系統控 制信號;引證3關於掃描器硬體本身所需之各種系統控制信 號的提供(若有的話),必然是在掃描器端(有某種高階控 制器)執行,因而該等各種系統控制信號不會由電腦端提供 ,而與系爭專利之習知掃描器無異。綜上所述,系爭發明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發明確與引證3有所差異而具有新 穎性,且此差異使得系爭專利掃描器更具有攜帶便利性及使 用通用性,較之引證3本身或引證1至3之結合,具有無法預 期之功效,而非能輕易完成,因而具有進步性。而引證4於 其第一圖及相關敘述中,僅揭示特定、低階電路,係接受電 腦之指令而動作,並未揭示系爭專利之界面卡可由該計算裝 置操作一控制處理而產生之系統控制信號之整體結構特徵。 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發明確與引證4有所差異 而具有新穎性,且此差異使得系爭專利掃描器更具有攜帶便 利性及使用通用性,較之引證4本身或引證1至4之結合,具 有無法預期之功效,而非能輕易完成,因而具有進步性。( 五)又被上訴人於行政訴訟階段,援引引證5及引證6,宣稱 其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中之特徵。惟查,引 證5僅揭示習知之桌上型掃描器,其固然有一上蓋〈1〉包圍 住一第二照明源〈13〉,惟上蓋〈1〉與壓板〈16〉皆係以 樞接方式裝設〈pivotally mounted〉於機殼〈2〉之一側, 且可提供選擇反射式掃描或穿透式掃描之用的切換開關〈26 〉係設於機殼〈2〉處,因而可知引證5之上蓋〈1〉與機殼 〈2〉間必有線路連接,不容任意拆卸分離且無此必要,足 見上蓋〈1〉並非「可拆卸式地〈demountably〉安裝至該機 殼〈2〉」。綜上所述,系爭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 之發明確與引證5有所差異而具有新穎性,且此差異使得系 爭專利掃描器更具有攜帶便利性及使用通用性,較之引證5 本身或引證1、2及5之結合,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而非能 輕易完成,因而具有進步性。(六)查引證6僅揭示習知之 桌上型掃描器,其雖有一構件〈上方機殼〉包圍住一附加第 二光源〈14〉,但並非「可拆卸式地安裝至該主外殼」,當 然亦與攜帶式掃描器無涉。系爭專利之基座外殼〈404〉, 可拆卸式地安裝至該主外殼〈402〉,係指基座外殼〈404〉 ,被安裝至該主外殼〈402〉時自動地導通,而能即刻發揮 功能,以切換照明源438至照明源432。既然引證6揭示習知 之桌上型掃描器,該掃描器的上方機殼應不能隨意與掃描器 之主機殼分離,蓋引證6之上方機殼與主機殼間必有線路連 接,不容任意拆卸分離且無此必要。即使該上方機殼可以工



具拆卸而與掃描器之主機殼分離,則分離後之上方機殼亦不 能因與掃描器之主機殼連接而立即使上方機殼內設置之第二 光源發揮功能,足見引證6之上方機殼並非可稱為「可拆卸 式地〈demountably〉安裝至該主機殼」。綜上所述,系爭 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之發明確與引證6有所差異而具 有新穎性,且此差異使得系爭專利掃描器更具有攜帶便利性 及使用通用性,較之引證6本身或引證1、2及6之結合,具有 無法預期之功效,而非能輕易完成,因而具有進步性。(七 )被上訴人於舉發階段援引證1、引證2,而宣稱系爭專利之 動作機制及影像感應模組已被該二引證案揭示云云。惟該二 引證案並未揭示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中有關「一 可攜外殼,而影像感應模組位於該外殼之內」之結構特徵。 被上訴人於行政訴訟階段,欲援引證3主張其已揭示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中之此等特徵。惟查引證3僅揭示「 一信號連接器一電源連接器,以供連接線連接於電腦內部之 匯流排信號及電源」;引證4揭示:電腦透過PCMCIA界面〈9 〉經由位址解碼器〈6〉指示電源控制裝置〈8〉,以控制掃 描器〈10〉的電源,或僅控制掃描器〈10〉之掃描或停止動 作,完全與「一可攜外殼,而影像感應模組位於該外殼之內 」之特徵無關,當然亦與攜帶式掃描器無涉。綜上所述,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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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