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通行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9年度,1263號
TPSV,99,台聲,1263,201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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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三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涂秀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文禧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
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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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