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提存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99年度,975號
TPSV,99,台抗,975,20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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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九七五號
再 抗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美國雷曼兄弟亞洲商業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台灣高
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提存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十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三六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提出異議,經法院依提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此觀同條第三項規定自明。查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提存所准許相對人為美國雷曼兄弟亞洲商業有限公司為清償提存之處分聲明異議,經士林地院依提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裁定駁回其異議,再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裁定予以駁回,係屬不得再抗告之事件。乃再抗告人竟對之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提存法第二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李 慧 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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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國雷曼兄弟亞洲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