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四號
上 訴 人 慷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玉麗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楊祺雄律師
劉法正律師
被 上訴 人 佳廉國際展覽行銷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郭義卿
訴 訟代理 人 張澤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九
十八年度民專上字第三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聲明,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擴張之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第三審既不得調查事實,則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及本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九○三號判例意旨自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原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除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上訴及命其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嗣擴張上訴聲明為「被上訴人之訴駁回」,關於擴張聲明部分,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吳 麗 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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