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559號
TPDV,91,訴,2559,200206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五九號
  原   告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原   告 甲○○
  被   告 東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陳熟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1/1頁


參考資料
東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