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9年度,47號
IPCA,99,行專訴,47,2010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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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9年度行專訴字第47號
                民國99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鏡來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黃致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莊榮昌
參 加 人 美商電子科學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章財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張哲倫律師
      孫寶成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9
年2 月9 日經訴字第099060518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參加人美商ESI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美商伊雷克托科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2年11月17日 變更公司名稱)前於85年4月30日以「電路元件裝卸裝置」 向前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被告機關智慧財產局 )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5105250號審查,准予專利 ,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20746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 爭專利)。嗣參加人於93年9月9日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經被告核准後,於同年12月11日公告。嗣原告於94 年11月18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 ,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其間,原告曾多次提 出舉發補充理由及證據,被告為釐清案情於95年11月6日、9 7年1月28日辦理面詢,並於96年10月8日至原告指定地點桃 園縣楊梅鎮○○路820之1號年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場勘驗 機器,參加人復於96年8月15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更正本,原告依97年1月28日面詢時承審委員指示,於97年4 月18日提出完整之爭點表及引用證據對照表。案經被告審查 ,以上開更正本與系爭專利93年12月11日之公告本比較,未 變更實質內容等理由,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內容審查,



核認系爭專利無違其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於97 年8月12日以(97)智專三㈡04060字第09720420840號專利 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訴經經濟 部以98年3月19日經訴字第09806109060號訴願決定,認被告 就系爭專利96年8月15日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多數請求項之 審查有漏未審酌之瑕疵等理由,撤銷原處分。嗣被告乃依該 訴願決定意旨重為審查,於98年7月22日以(98)智專三㈡ 04024字第098204455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
二、原告之主張:
㈠系爭專利於96年8月15日更正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17項之特 徵技術均已揭示於相關之舉發證據或其組合,為該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足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各請求項內,均有共同之技術特徵a到h,且依原 處分及訴願決定內容,均已明確表明前述8個技術特徵中, 技術特徵(a)、(b)、(e)、(f)、(g)均已揭示於原告於舉發 程序中所提證據而為習知技術,基此,可徵本件系爭專利有 無進步性一事,事實上爭點在於技術特徵(c)、(d)、(h), 是否已被原告舉證內容所揭示,而屬習知技術。以下將就此 3 個技術特徵,分別說明如下。
⒈就技術特徵(c)部分:
  ⑴被告及訴願機關均已肯認證據3、7之證據能力,參照被告   所為原處分及訴願機關決定,亦未對證據3、7是否確實為  CH-1200機器,及經濟部工業局所述CH-1200機台銷售日期 二事,有何反對意見,更可證明證據3、7所示CH-1200 出 現時點,應不晚於85年1月6日。參照證據3之照片8、9 , 可對照出載入架E的底面具有弧形凸緣11,該弧形凸緣11 並對應於測試板之外緣12,藉此以承載元件,並將元件歸 位於槽座中,參照參加人陳述系爭專利特徵,實可認定證 據3已經明白揭示該承收、歸位功能。
 ⑵證據23中已見承收及歸位之技術特徵,即藉由該盤體59為 緊鄰並沿著輪體25之凹槽53向外的板面而設,且輪體25呈 傾斜設計並呈順時針旋轉,而有一元件流路67導向該輪體 25,使元件載入於輪體25及盤體59間,藉以進行承收元件 之動作,而透過元件隨機性翻滾並藉重力落入凹槽53中, 以進行元件歸位之動作。參加人已自承舉發證據23之托盤 59具有協助晶片置於凹槽53功能,而透過該輪盤25旋轉時 藉由重力,使晶片翻滾並落入凹槽53中,其中,該托盤59 具有協助晶片置於凹槽53功能即對應系爭專利之「承收元



件」技術手段,而該輪盤25旋轉時藉由重力,使晶片翻滾 並落入凹槽53中即對應系爭專利之「元件歸位」之技術手 段,至於利用舉發證據23之托盤59的弧形壁依序向內複製 多道弧形柵板為易於思及與簡單變更之手段,且在單一環 座時,數弧形柵板實際上是毫無用處且多餘而無必要。因 此,系爭專利要件(c)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 於槽座中之坐入柵板確實為證據23所揭示。
 ⑶證據26於圖1、2、5及說明書第17頁第3-6行中便分別顯   示出有一傾斜之送料圓盤(24),而在送料圓盤(24)旋轉時 元件流路倒向送料圓盤(24)上,且其中用以承收及歸位元 件的機構包括侷限並促使倒入且尚未落入階梯槽(241)內 的元件隨機翻滾,而藉重力作用,翻滾於經過送料圓盤(2 4)旋轉路徑圓弧上的空階梯槽(241)上方,該隨機性的翻 滾導致元件落入階梯槽(241)中。換言之,證據26令元件 由落料處落至盛料筒22,並由筒壁緊臨階梯槽承收,當盤 旋轉時元件便能因重力而落入階梯槽中,而執行承收、歸 位功能。因此,系爭專利要件(c)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 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坐入柵板確實為證據26所揭示。  ⑷證據27於其所揭示之圖8及第3欄第50-57行中便顯示出有  一傾斜之盤體(10),且其中用以承收及歸位元件的機構包 括侷限並促使倒入且尚未落入袋下部(19a)內的元件隨機 翻滾,而藉重力作用,翻滾於經過盤體(10)旋轉路徑圓弧 上的空袋下部(19a)上方,該隨機性的翻滾導致元件落入 袋下部(19a)中,以執行承收、歸位功能。因此,系爭專 利要件(c)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 坐入柵板確實為證據27所揭示。
 ⑸證據28於圖9、10及第2欄第24-35行中也顯示出晶片(1)隨 機翻滾於元件定位裝置(4)且隨機性的落入容納部(7)中執 行承收、歸位功能。因此,系爭專利要件(c)用以承收一 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坐入柵板確實為證據27 所揭示。
 ⑹證據42在圖11中亦可見元件20隨機落入元件承載孔隙82中 進行承收、歸位功能動作。顯見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c) 確實能輕易由上開證據之教示,簡單轉換達成,而不具進 步性。
⒉就技術特徵(d)部分:
  ⑴證據3、7揭示了一真空吸板(M),其上具有真空吸管(N), 且與槽座(A)之環座(B)同心緊臨,並可將真空源之吸力透 過真空吸管(N)傳導至槽座(A)中,以將元件固持於槽座(A )中。因此,技術特徵c之真空吸板(9)、真空吸板上表面



之整環的真空吸管(11)、低壓源及測試板底部之連結管道 (13)結構,以及固持元件於特定位置之功能,均已被證據 3、7所揭示。
 ⑵證據23之凹槽(53)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槽座,證據23之幅狀 通道(77)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連結管道(13),證據23之歧管 (69)上之槽孔(73)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真空吸管(11),基此 ,系爭專利之低壓源透過真空吸管(11)經連結管道( 13) 將吸力傳輸至槽座中,以將元件固持於槽座中之技術手段 ,相當於證據23在部分真空從遠程來源,被抽引入該歧管 (69),該真空狀態可經由槽孔(73)、幅狀通道(77)及連結 孔隙(79)被連通。因此,系爭專利要件(d)之技術手段確 實為證據23所揭示,而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之真空吸 管,位在真空吸板的內部與底部,也僅是位置簡單的變化 ,而且參加人所稱,依證據23之技術難以改造成數個元件 槽座的環座,而數個元件槽座的環座也僅是在請求項第11 至17項所定,可見單一與數個為單純數量變更,並不具進 步性。
⑶證據28於第9圖中亦可見在對應容納部(7)處具有吸力(10) ,此吸力(10)可將晶片(1)固持於容納部(7)中;證據28的 圖9、10及第2欄第24-35行亦可見複數個晶片首先隨機放 置在裝置4裡,以前述之手段分別被嵌設在承座6之容接部 7裡。其次,架體部件9被應用來避免晶片1從該裝置4掉落 出來,之後,當透過該容接部7提供真空吸力給該方位通 道5(參箭頭10所示)。由此可知,證據28必具有一真空源 以產生吸力(10),並有一真空吸管以將真空源之真空吸力 (10)導引至容納部(7),而此一技術手段,即相當於系爭 專利之低壓源,透過真空吸管(11)經連結管道(13),將吸 力傳輸至槽座中,以將元件固持於槽座中之技術手段。基 此,證據28確實揭示技術特徵(d)之半真空固持技術,而 可認定技術特徵(d)不具進步性。
⑷證據30於圖3 及第3 欄45-62 行中,揭示一歧管室(36), 且該歧管室(36)藉一連接管(33)與孔洞(24)連接,以將空 氣吸力由歧管室(36),經連接管(33)導引至孔洞(24)。換 言之,洞孔、連結管道、真空吸管等三物品相連結技術, 已經於證據30中所見。此外,參加人雖稱連接管(33)與歧 管室(36)在同一板,由圖3 可知並非如此( 剖面線不同) 。參加人亦自承證據30之通道(33)與孔洞(24)、透過歧管 室(36) 提 供至夾盤(14)。顯然系爭專利之低壓源,透過 真空吸管(11)經連結管道(13),將吸力傳輸至槽座中,以 將元件固持於槽座中之技術手段,為證據30之簡單轉用,



而不具進步性。
⑸證據42於圖11及第11欄第1-6行敘述,在料斗槽92中的元 件,透過承載盤80上之元件承載孔隙82,承載入運送盤10 的彈性層體22,元件承載會因為來源體96之震動及真空應 用而變得容易。依此能證明,系爭專利之低壓源,透過真 空吸管(11)經連結管道(13),將吸力傳輸至槽座中,以將 元件固持於槽座中之技術手段,為證據42之簡單轉用,而 不具進步性。
⑹綜上,證據3、7已見1/3環之真空吸管、證據23已見1/2環 之真空吸管,系爭專利之整環的真空吸管(11)為證據3、7 之1/3環真空吸管與證據23之1/2環真空吸管的簡單延伸變 更,故系爭專利之要件(d)為能輕易由證據3、7、23、28 、30、42之任一簡單轉用而得,不具進步性。 ⒊就技術特徵(h)部分:
⑴證據18揭示「故障排除裝置(80)」主要係用於偵測電子元 件,經整列落料組後,未正確落於分料盤之置料槽內。相 當於系爭專利技術手段(h),以偵測裝置偵測槽座中是否 存在元件之技術手段。故系爭專利技術手段h為證據18的 簡單轉用,不具進步性。
⑵證據20之探測器(54),主要係用於偵測轉盤置料孔(42)是 否有卡料的情形,相當於技術手段(h) ,以偵測裝置偵測 槽座中是否存在元件之技術手段。故技術手段(h) 為證據 20的簡單轉用,不具進步性。
⑶證據23部分:
①證據23在其說明書第7 欄第24-33 行即明確表示:「元 件(151) 包含一對光纖(153a/153b) ,該光纖具有分開 配置之端部(155/157) ,而光纖端部在輪體(25)及承載 帶驅動輪(159) 間的傳送輪周邊(101) 相對側彼此相對 設置,由圖四可看出一光源體順著光纖(153a)發射光至 光纖端部(155) ,於該處,光續射入傳送輪周邊(101) 之偵測區(161) ,每一次光射作用時,一晶片(13)會被 導引至該偵測區(161) 並於留置期間維持停留該處,而 光線會被遮斷」,可知證據23乃是利用光傳輸的原理, 作為偵測特定物品所在位置。
②此外,依證據23之第37-44行:「一旦晶片被導引入該 偵測區(161)時而未出現於其該停留在傳送輪周邊(101) 上之位置,則光源體(159)將會發射光線經過該偵測區 (161)而進入光纖端部(157),且將會透過導體(163a/16 3b)發送來自光源體(159)之命令於控制馬達(143),以 使浮凸物(7)之前進延遲,直到下一個被導引的晶片出



現為止。」,更可見感應器是否感應到光線一事,將會 左右其他零件運作,而與技術特徵h所強調,以光線感 應與否,作為控制機台運作之原理,完全如出一轍。 ③末查,自該證據23之一對光纖(153a/153b),亦是設在 檢查區域的兩側,可知與技術特徵h之光纖,亦採二端 跨設方式之作法相同。該證據23所揭示之方式及技術手 段,完全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h)如出一轍。因此, 證據23可證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h)不具進步性。 ⑷證據25-1係使用光學感應器,感應光線是否被中斷,來偵 測箝夾指體,是否位於適當位置。亦即,舉發證據25-1亦 揭示一種光學式之感應器,而同樣以光束是否被中斷進行 偵測。因此利用光線是否被遮斷的原理,來進行控制的手 段,乃為業界所熟知慣用。證據25-1可證系爭專利技術特 徵(h)所述,透過光發射導線(158),以及其與該光纖導線 (160) 間的光傳輸情形,作為偵測元件是否被噴出的技術 手段,為證據25-1之簡單轉用,不具進步性。 ⑸證據26之探測器(34)主要係用於偵測轉盤置料孔(432)是 否有卡料的情形,相當於系爭專利技術特徵(h),以偵測 裝置偵測槽座中是否存在元件之技術手段。故技術特徵 (h)為證據26的簡單轉用,不具進步性。
⑹綜上,證據18、20、23、25-1、26均已見偵測槽座中是否 存在檢測元件之偵測裝置,尤其證據23在說明書第7欄第2 4-33行即指出,其偵測之手段,係採用二對光纖之間,有 無光傳輸之方式,來達成偵測目的,與系爭專利如出一轍 ,而該證據26也同樣是採用光學元件,感應光束回歸與否 ,做為偵測元件是否存在槽座中之技術。因此系爭專利技 術特徵(h),為能輕易由證據18、20、23、25-1、26之任 一簡單轉用而得,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部分,證據3、7同樣揭示有環 座(B)以某角度傾斜而在環座(B)旋轉時元件流路倒向環座(B )上,且其中用以承收及歸位元件的機構包括侷限並促使倒 入且尚未落入槽座(A)內的元件隨機翻滾,而藉重力作用, 翻滾於經過環座(B)旋轉路徑圓弧上的空槽座(A)上方,該隨 機性的翻滾導致元件落入槽座(A)中。而且證據19、20於其 所揭示之圖式的圖1及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亦皆可見一斜置 送料轉盤(4)【斜置轉盤(4)】。該證據23於其所揭示之圖式 的第3、5圖及第4欄第58行-第5欄第7行【併參其部分中譯本 】中同樣揭示了散裝晶片元件被維持在一盤體59上之承載源 57,附設於一背盤61,以螺絲63從平面支撐體33向外固設。 由於支撐體23之後向傾斜,盤體59與其垂直且完全支撐該承



載源57。背盤61配置鄰近於後平面27b 以避免晶片元件在凹 槽53中出入滑移,但與平面27有足夠的距離以允許輪體25無 限制自由旋轉,該盤體59同樣緊密環繞該輪體周圍49之下部 配置以幫助保留該晶片元件於凹槽53中,但與周圍49有足夠 距離以允許輪體25無限制自由旋轉,當輪體25以箭頭方向( 順時鐘方向) 旋轉時,揀選裝置51以一向上移動回覆路徑通 過該承載源57。該舉發證據26於其所揭示之圖式的圖1 、2 、5 及說明書第17頁第3-6 行中便分別顯示出有一傾斜之送 料圓盤(24),而在送料圓盤(24)旋轉時元件流路倒向送料圓 盤(24)上,且其中用以承收及歸位元件的機構包括侷限並促 使倒入且尚未落入階梯槽(241) 內的元件隨機翻滾,而藉重 力作用,翻滾於經過送料圓盤(24)旋轉路徑圓弧上的空階梯 槽(241) 上方,該隨機性的翻滾導致元件落入階梯槽(241) 中。證據27於其所揭示之圖8 及第3 欄第50-57 行中便顯示 出有一傾斜之盤體(10),且其中用以承收及歸位元件的機構 包括侷限並促使倒入且尚未落入袋下部(19a) 內的元件隨機 翻滾,而藉重力作用,翻滾於經過盤體(10)旋轉路徑圓弧上 的空袋下部(19a) 上方,該隨機性的翻滾導致元件落入袋下 部(19 a)中。證據28於圖9 、10及第2 欄第24-35 行中也顯 示出晶片(1) 隨機翻滾於元件定位裝置(4) 且隨機性的落入 容納部(7) 中。證據42在圖11中亦可見元件20隨機落入元件 承載孔隙82中。系爭專利案在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界定之 「該環座以某角度傾斜而在環座旋轉時元件流路倒向環座上 ,且其中用以承收及歸位元件的機構包括侷限並促使倒入且 尚未落入槽座內的元件隨機翻滾,而藉重力作用,翻滾於經 過環座旋轉路徑圓弧上的空槽座上方,該隨機性的翻滾導致 元件落入槽座中」的結構特徵為證據3 、7 、19、20、23、 26、27、28、42 之 任一所揭示,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2 項「該環座以某角度傾斜而在環座旋轉時元件流路倒向 環座上,且其中用以承收及歸位元件的機構包括侷限並促使 倒入且尚未落入槽座內的元件隨機翻滾,而藉重力作用,翻 滾於經過環座旋轉路徑圓弧上的空槽座上方,該隨機性的翻 滾導致元件落入槽座中」之特徵技術效果與證據3 、7、19 、20、23、26、27、28、42之任一之技術效果相較後並無不 同,因此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並未產生無法預期 之功效,應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結構為該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有 違專利法第20條第2項 之規定。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部分,證據3、7揭示了一真空 吸板(M),其上具有真空吸管(N),且與槽座(A)之環座(B)同



心緊臨,並可將真空源之吸力透過真空吸管(N)傳導至槽座 (A)中。舉發證據23圖6、7及第5欄第44-55行中便揭示了一 第一中空環狀真空歧管(69)藉由螺絲(71)嵌設於平面支撐架 (23)上、該輪盤(25)之後、鄰近該周緣部(49)之一部分且緊 密接觸該輪後面(27b),一槽孔(73)形成於該歧管(69)內, 臨近該輪後側平面(27b)且連通一系列孔隙(75),該些孔隙( 75)係成形於該後表面(27b)裡且等距配置,該槽孔(73)連通 幅狀通道(77)及連結孔隙(79),該連結孔隙(79)形成於該每 一凹槽(53)之基部(參圖7)。當部分真空從遠程來源被抽引 入該歧管(69),該真空狀態可經由槽孔(73)、孔隙(75)、幅 狀通道(77)及連結孔隙(79)被連通。舉發證據28於第9圖中 亦可見在對應容納部(7)處具有吸力(10),此吸力(10)可將 晶片(1)固持於容納部(7)中;由此可推論得知,其必具有一 真空源以產生吸力(10),並有一真空吸管以將真空源之真空 吸力(10)導引至容納部(7)。證據28的圖9、10及第2欄第24- 35行亦可見:複數個晶片首先隨機放置在裝置4裡,以前述 之手段分別被嵌設在承座6之容接部7裡。這次,架體部件9 被應用來避免晶片1從該裝置4掉落出來,之後,當透過該容 接部7提供真空吸力給該方位通道5(參箭頭10所示)。證據30 於圖3及第3欄45-62中便揭示一歧管室(36)且該歧管室(36) 藉一連接管(33)與孔洞(24)連接,以將空氣吸力由歧管室(3 6)經連接管(33)導引至孔洞(24)。證據42於圖11及第11欄第 1-6行在料斗槽92中的元件透過承載盤80上之元件承載孔隙 82承載入運送盤10的彈性層體22,元件承載會因為來源體96 之震動及真空應用而變得容易。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該半真空吸引機構包括:(1) 一半真空源;(2) 一由固 定盤所界定的真空吸管並連接至該半真空源,而真空吸管係 與槽座之環座同心並緊鄰;以及(3) 數個由可旋轉盤所界定 之連接管,每槽座各一,該連接管將半真空吸力由真空吸管 傳導至其對應的槽座中」之特徵技術效果與舉發證據3 、7 、23、28、30、42之任一之技術效果相較後並無不同,因此 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應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結構為該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有違專利法 第20條第2 項之規定。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部分,證據3、7其環座(B)上之 槽座(A)亦是呈等角間距設置,並採用步進馬達(D)間歇性傳 動環座(B)旋轉。證據17之第三圖及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揭示 了「進料轉盤上以輻射狀方式等分設置置料穴」及「動力裝 置傳遞著步進動力」之技術;證據18的第一圖及申請專利範



圍第1項同樣揭示了「於分料盤盤緣等距分隔形成數多置料 槽,且分料盤可被步進轉動」之設計;證據19在圖2及申請 專利範圍第1項亦可見「斜置送料轉盤上具有等角間距之置 料孔」,以及「在座板底面連設一步進迴轉動力裝置以傳動 斜置送料轉盤」之技術。證據20的圖2及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也揭示了「一步進動力裝置,以傳動斜置轉盤步進迴轉」與 「斜置轉盤周緣延設一輸料環,輸料環上等份設置諸多置料 孔」之手段。又證據25-1的圖5及圖8已見「在測試輪(32)周 緣等份設置之承載部件(45)及步進帶動測試輪(32)之步進馬 達(53)」,證據26在圖12、13及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揭示有 「基座底面固設一步進迴轉動力裝置,以傳動斜置送料轉盤 ,該斜置送料轉盤周緣的輸料環面上等距穿設諸多置料孔」 。證據27在第5圖及第8圖也可見「在盤體(10)周緣等份設置 之孔洞(19)及帶動盤體(10)之馬達(12)」。證據31係於圖3 及第7欄第8-11行中便揭示指示輪35為藉由一指引馬達37呈 預定角度環向旋轉且為具有複數個電阻容接座或搪孔38(可 參圖3及5),每一次,該輪體被指引過一距離,亦即:等同 於相鄰搪孔38間之分開距離。舉發證據32於圖4及第6欄第72 -73行中即可見一鼓形構件(22)的周邊具有數多等角間距設 立之凹口(31),且該鼓形構件(22)由一步進馬達(23)所傳動 。證據33在圖3、圖4及說明書第5頁倒數第5行、第7頁倒數 最後一行便分別接露並說明「通孔111-118以相等的角度分 布在鼓形部件11b上」及「分度單元110可以是採用間歇裝置 的分度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環座中之槽座 係以相同之角間距分佈,而環座以固定增量方式旋轉,該旋 轉增量及相鄰槽座間的角間距。」之特徵技術效果與舉發證 據3、7、17、18、19、20、25-1、26、27、31、32、33之任 一之技術效果相較後並無不同,因此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 圍第6項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應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6項之結構為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 易完成者,故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確實不具進步 性,有違專利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
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部分:
⒈證據3、7已見其環座(B)上之槽座(A)亦是呈等角間距設置, 並採用步進馬達(D)間歇性傳動環座(B)旋轉。舉發證據17之 圖3及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揭示了「進料轉盤上以輻射狀方式 等分設置置料穴」及「動力裝置傳遞著步進動力」之技術。 證據18的圖1及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同樣揭示了「於分料盤盤 緣等距分隔形成數多置料槽,且分料盤可被步進轉動」之設 計。舉發證據19在圖2及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亦可見「斜置送



料轉盤上具有等角間距之置料孔」,以及「在座板底面連設 一步進迴轉動力裝置以傳動斜置送料轉盤」之技術。證據20 的圖2及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也揭示了「一步進動力裝置,以 傳動斜置轉盤步進迴轉」與「斜置轉盤周緣延設一輸料環, 輸料環上等份設置諸多置料孔」之手段。又證據25-1的圖5 及圖8已見「在測試輪(32)周緣等份設置之承載部件(45)及 步進帶動測試輪(32) 之步進馬達( 53) 」;證據26在圖12 、13及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揭示有「基座底面固設一步進迴 轉動力裝置,以傳動斜置送料轉盤,該斜置送料轉盤周緣的 輸料環面上等距穿設諸多置料孔」;舉發證據27在圖5及圖8 【併參其部分中譯本】也可見「在盤體(10)周緣等份設置之 孔洞(19)及帶動盤體(10)之馬達(12)」。證據31於圖3及第7 欄第8-11行中便揭示指示輪35為藉由一指引馬達37呈預定角 度環向旋轉且為具有複數個電阻容接座或搪孔38(可參圖3及 5),每一次,該輪體被指引過一距離,亦即:等同於相鄰搪 孔38間之分開距離。證據32於圖4及第6欄第72-73行中即可 見一鼓形構件(22)的周邊具有數多等角間距設立之凹口(31) ,且該鼓形構件(22)由一步進馬達(23)所傳動。舉發證據33 在圖3、圖4及說明書第5頁倒數第5行、第7頁倒數最後一行 便分別接露並說明「通孔111-118以相等的角度分布在鼓形 部件11b上」及「分度單元11o可以是採用間歇裝置的分度盤 」。
⒉再者,證據3、7尚揭示一可將檢測完成之元件自槽座(A)中 噴出至所選定的儲盒(I)之噴出機構(J),其中該噴出機構(J )具設有數噴出孔(L)之真空吸板(M)、可將由噴出孔(L)噴出 之元件導引至儲盒(I)中之噴出管(K)以及用以選擇性將空氣 加諸於與噴出孔(L)對應的槽座(A)內,以將槽座(A )中之元 件噴入對應之噴出管(K)中之觸動氣壓機構(O)。證據19、20 在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亦均揭示有數分類儲存容器、分類下 料機構及其噴氣孔道,該分類下料機構係設置於斜置進料轉 盤的置料孔步進定位點上,並藉由噴氣孔道以空氣將電子元 件吹入分類儲存容器中。證據25-1第2欄第50-62 行揭示一 連接於櫃體16另一部份之測試裝置之測試電路31輸入端子為 鄰近裝置28。此測試電路31之詳細資料在圖11,其隨後會再 描述。該承載裝置24、矯直機28及測試電路31接嵌設在基部 15之環部,其亦支撐該測試輪32及複數個容器33,以容接該 測試電晶體。一容槽34設於每一容器之上,其用來將所卸放 之電晶體導入其相關聯之容器33內。該測試輪32,電晶體箝 夾及一組卸放螺線管35皆被一平面保護套盤36覆蓋。證據26 在其說明書第14、15頁即揭示。舉發證據31於其圖5及第8欄



第25-28行中揭示。
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部分:
⒈比對系爭專利2004年9月9日更正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與20 07年8月15日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二者之申請專利 範圍,系爭專利在2007年8月15日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1項之要件(a)至(g)與2004年12月11日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 第12項之要件(a)至(g)相同,其差異僅在2007年8月15日更 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增加(h)要件:用以偵測未被噴 出方式所噴出之元件的機構。
⒉惟查,(h)要件之技術手段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第 6-8段所述,已為前案所揭示,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1項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間之差異僅在第11項中的環座具 有數道同心環狀的槽座,然而此一部份除了僅是單純的數量 增減技術手段而為熟習此項技術者易於思及之技術外,從原 處分機關於2007年7月5日(96)智專三(二)04060字第0962037 5060號函認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及12項已為前案所揭屬熟知 該項技術者易於思及之作,乃要求專利權人刪除申請專利範 圍第1及12項,且為專利權人所不爭執並將申請專利範圍第1 及12項刪除且將其他附屬項再重新撰寫之事實,可知原處分 機關亦認為「環座具有數道同心環狀的槽座」與「環座具有 一道環狀的槽座」之技術與前揭證據相較均不具進步性,同 時此亦為專利權人在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時所默認,更何 況在舉發證據42中亦已揭示在圓形運送盤(10')上具有三環 呈環狀排列之孔隙(24);據此,數環之元件槽座的環座設計 並不具進步性。
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之特徵結構實際上係與申請專 利範圍第2項相同,均是在「該環座以某角度傾斜而在環座 旋轉時元件流路倒向環座上,且其中用以承收及歸位元件的 機構包括侷限並促使倒入且尚未落入槽座內的元件隨機翻滾 ,而藉重力作用,翻滾於經過環座旋轉路徑圓弧上的空槽座 上方,該隨機性的翻滾導致元件落入槽座中」。而就此一特 徵結構已為舉發證據3、7、19、20、23、26、27、28、42之 任一所揭示,因此,基於該系爭專利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2 中的(a)至(g)要件之技術手段亦均已見於證據23、證據8之 任一組合證據17、18、19、20之任一,且「該環座以某角度 傾斜而在環座旋轉時元件流路倒向環座上,且其中用以承收 及歸位元件的機構包括侷限並促使倒入且尚未落入槽座內的 元件隨機翻滾,而藉重力作用,翻滾於經過環座旋轉路徑圓 弧上的空槽座上方,該隨機性的翻滾導致元件落入槽座中」 之特徵結構又為證據3、7、19、20、23、26、27、28、42之



任一所揭示,故系爭專利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2確實不具進 步性,並有違專利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
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之結構特徵主要係在「(h)用 以選擇性地將元件流路導引至各環座以坐落元件的機構」。 而舉發證據18已見ㄧ整列落料組,係可接引自振動盤輸出整 列之無導線電子元件;舉發證據26揭示該整列送料機構(2) 整體能調整地撐設在該機體(1)上(如圖1所示),其貯料的 盛料漏斗(21)出料口正下方設ㄧ槽盤(211)平常托止該盛料 漏斗(21)落料,藉ㄧ電磁鐵(212)斷續地激磁該槽盤(211)之 彈性支板(213)往復位移,以形成該槽盤(211)的角振動而推 散盛料漏斗(21)出料口處之元件(R)落料。...該支板(213) 激磁角振動時...傳動該導料盤(214)往復篩動,使所承接的 落料加速順暢均勻地落入一斜置盛料筒(22)內;證據40揭示 該傾斜部30以α角傾斜(此實施例α=35度),其與容器卡盒 21 之傾斜角度一樣,且具有複數個導軌31(本實施例為4個) 對應各別之卡盒21;而證據41於圖3中揭示有一氣助式聚積 傳遞單元,此裝置包含環繞一中心軸周圍嵌設之導道,且該 導道從該水平面呈傾斜狀,以利用重力使電子元件在一圓柱 體中從單元的突起端至底端縱向移動。因此,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7項所界定之(a)至(g)要件已見於證據23、證據 8 之任一組合證據17、18、19、20之任一,且該系爭專利案 在申請專利範圍第17在「(h)用以選擇性地將元件流路導引 至各環座以坐落元件的機構」之結構特徵又見於證據18、26 、40、41之任一,同時又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為熟知該 項技術者易於思及達成之作,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 項確實不具進步性,並有違專利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 ㈨按專利法第67條第1項意旨,專利舉發係針對系爭專利之專 利範圍中,具有不具進步性或新穎性情形,卻由行政機關給 予專利一事,以行政救濟途徑予以修正或撤銷。換言之,專 利舉發之對象,乃是系爭專利保護範圍中,不具進步性或新 穎性之部分。參加人雖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中,具有多種技 術特徵,而原告僅對「個別技術特徵」加以舉證,而未對「 技術特徵間之結合」有所舉證,顯有未盡舉證之責云云,指 責原告舉發方式錯誤,亦即參加人係以原告「未考量到技術 特徵間結合之進步性」,主張原告舉證方法有所欠缺而不可 採。然細查系爭專利內容中,對於各請求項係採取「技術特 徵表列」之方式,來說明請求項之範圍。參加人所主張「技 術特徵間之結合」部分,卻完全未置一詞,可見系爭專利於 申請時,即未對技術特徵間之「結合方式」加以請求保護, 從而原告亦無需於討論「系爭專利有無進步性」時,對於「



不屬於系爭專利保護範圍」之內容舉證說明。基此,今參加 人以原告未對「不屬於系爭專利」之部分加以證明云云,主 張原告舉發方式錯誤,顯有混淆視聽之虞。
㈩參加人主張系爭專利因具有半真空吸引機構,而可達到系統 產量增加,以及減少元件掉落數量,屬於新的功效而具進步 性;且原告所提之舉發證據,均未對此部份加以說明云云, 主張因有該新功效之存在,而可推論系爭專利具進步性。惟 細查系爭專利對半真空吸引機構之敘述,以真空吸管提供吸 力之方式,原告於舉發證據3、7、23中,均係採取相同方式 。所差別者僅為真空吸管分布範圍之多寡。參照「以真空吸 管提供吸力」之方式,已為舉發證據所揭示之前提下,所謂 分布範圍之多寡,均是以相同方式製作,而無任何特殊性。 因此系爭專利與舉發證據3、7、23間之差別,僅在於製作時 間之長短,而無所謂進步性可言。
並聲明: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⒉中華民國發明證書 號第207469號「電路元件裝卸裝置」專利應予撤銷;⒊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之答辯:
㈠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的解讀為功能手段用語,係專利權 人提出,再由被告確認,並請原告表示意見,原告於97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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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雷克托科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電子科學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學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