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99年度,401號
SSEV,99,新簡,401,2010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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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曾基財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明賢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本庭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
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9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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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