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斗六簡易庭(刑事),六簡字,99年度,309號
TLEM,99,六簡,309,20101203,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六簡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豐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豐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