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小字第545號
原 告 謝忠良
被 告 摩比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於桃園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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