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99年度,519號
CHEV,99,彰小,519,2010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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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519號
原   告 黃大受
訴訟代理人 黃河龍
被   告 許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519號返還墊款(辦理分割共有土地
登記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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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