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六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戊○○、丁○○及甲○○分別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同年月 二十九日出具保證書,連帶保證被告韋伯國際有限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 負之借款、墊款、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為限 額,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韋伯國際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戊○○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九十年九 月七日、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分別向原告借款一百十五萬七千元、七十三萬 元,合計一百八十八萬七千元,清償期分別為九十一年一月四日、九十一年 四月三日,約定利息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一計算機動調整 之,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如有逾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三)詎被告韋伯國際有限公司僅償還本金、利息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外,其 餘本金一百五十一萬七千九百五十八元及如聲明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 償,依據授信契約書第五條第一款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無 效,被告戊○○、丁○○及甲○○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開戶印鑑卡、華南商業銀行轉帳支出 傳票影本、華南商業銀行轉帳收入傳票影本、華南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等 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韋伯國際有限公司、戊○○及甲○○方面: 被告韋伯國際有限公司、戊○○及甲○○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丁○○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其有當本件借款之保證人等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之保 證書第七條、授信約定書第十五條分別約定,保證人不履行該契約致涉訟時、借 款人對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均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保證書影本 、授信約定書影本附卷可稽,是以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本件被告韋伯國際有限公司、戊○○及甲○○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丁○○所不爭執,復據其提出借據、保證書、授信 約定書、開戶印鑑卡、華南商業銀行轉帳支出傳票影本、華南商業銀行轉帳收入 傳票影本、華南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韋伯國際有 限公司、戊○○及甲○○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 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 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 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七百三十九 條、第七百四十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韋 伯國際有限公司向其借款,屆期未為清償,已如前述,被告戊○○、丁○○及甲 ○○為被告韋伯國際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請求被告韋伯國際有限公司 、戊○○、丁○○及甲○○連帶清償,自屬有據。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韋伯國際有限公司、戊○ ○、丁○○及甲○○連帶給付一百五十一萬七千九百五十八元,及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 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雷淑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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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借款金額 │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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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玖拾壹萬零捌│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
│ │佰參拾貳元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 │ │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計算│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
│ │ │。 │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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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柒拾參萬元 │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
│ │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 │ │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計算│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
│ │ │。 │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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