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99年度,322號
GSEV,99,岡補,322,201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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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322號
原   告 統源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得意
上原告與被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間
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
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
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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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源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