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99年度,259號
GSEV,99,岡簡,259,2010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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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259號
原   告 王碧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麗金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
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參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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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