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陳碧雲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律師
被 告 莊宥勝即新星釣蝦電.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6,1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