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99年度,123號
PTEV,99,屏補,123,2010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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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陳碧雲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律師
被   告 莊宥勝即新星釣蝦電.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6,1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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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