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826號
原 告 林正偉即寬宇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正偉
訴訟代理人 林芫蓉
被 告 熊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茲因被告具狀表示跑錯法院,請求再開辯論,本院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 月11日上午10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