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99年度,1798號
SLEV,99,士小,1798,201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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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79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米玉輝
被   告 賴福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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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