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慧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慧仁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1.第1 行「2010/08/03」 ,更正為「2010/08/13」。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