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99年度,100號
CYEV,99,朴簡,100,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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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朴簡字第100號
原   告 翁毓琦
      翁毓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複 代理人 高景仁
被   告 翁樸民
      翁博振
      蔡陳素蘭
      蔡陳美和
      陳宏昌
      陳文政
      陳美鸞
      陳愛眾
      翁國旗
      翁予欣
      翁雅娟
      翁雅琳
      翁旭惠
      陳受傳
      陳受陽
      蔡陳美蕊
      陳和雄
      林陳美連
      陳國恩
      陳淑仙
      陳琇民
      陳惠玲
      陳欣琦
      陳福祥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方素紫
被   告 翁慧彩
      翁瑩珀
      翁顯昇
      翁瑞彬
      翁上奇
      蔡耀德
      蔡詔彥
            樓
      蔡憲明
            4樓
      蔡憲昌
            號3樓
      蔡淑媛
      葉義蒼
      林葉延治
      葉義珍
      謝葉
      郭葉麗華
      謝葉蘋
      陳瑞堂
      陳淑昣
      陳森棋
      陳淑端
           樓
      翁建中
      翁香媛
      翁建安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翁建章
           樓
被   告 翁榮隆
           1號
      翁千乃
      翁國峰
           1號
      翁千翔
           之3
      翁千茹
      翁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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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 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 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屋還地,嗣原告為訴之追加,追 加後訴訟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且非民事訴 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列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又多數被 告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兩造亦未有繼續適用簡易程序 之合意,依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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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