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493號
原 告 李蕙蓮
訴訟代理人 邱國徽
李豐林
廖道成律師
被 告 劉昱慧
訴訟代理人 王駿朋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複 代理人 高景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下午四點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