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102號
原 告 佑爾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 德 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添順即僮恩嬰兒
用品店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179,10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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