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單
受文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主 旨:請惠予鑑定如附件之文書
副本收受者:原告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被告
說 明:
一、聲請鑑定事項:如附件
二、本院受理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五一號確認遺囑真正事件,認有鑑定右開事
項之必要。
三、本院聯絡人及電話:00-00000000轉7057,靜股法官。
四、如需繳納費用請通知原告繳納。
附 件:李家修印證證明、體格檢查表、松柏廬進住申請書、松柏廬住用人保證書、
自費安養中心進住申請書、申請書、退輔會職員人事資料紀錄簿、榮民自書
遺囑各一件。
受文者:台北郵局第五四支局(台北市○○路四一八─一號
)主旨:為請將存戶李家修(男、民國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
000000號)開戶申請書、印鑑卡正本送院,俾憑辦理鑑定。請查照。
說 明:
一、
二、本院承辦人家事庭靜股法官,聯絡電話:0000-0000轉7057
三、貴局回函時請檢附承辦人聯絡電話。
受文者: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台北市○○路十六號)
主 旨:為請將存戶李家修(男、民國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
000000號)開戶申請書、印鑑卡正本及其親自書寫而留存貴之文書送
院,俾憑辦理鑑定。請查照。
說 明:
一、
二、本院承辦人家事庭靜股法官,聯絡電話:0000-0000轉7057
三、貴局回函時請檢附承辦人聯絡電話。
原 告 乙○○ 住台北市○○○路四三巷四弄三號七樓
原 告 甲○○ 住台北市○○○路五○巷十七號二樓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設台北市松山區○○○路一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一號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
███████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零壹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四 日
民事第家庭法 官 林妙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四 日
~B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