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99年度,67號
NHEV,99,湖聲,67,201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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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芬
代 理 人 羅艾雯
相 對 人 劉松宏  原住臺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99年9 月23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五權路郵局第661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相對人之債 權已於97年12月間移轉與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嗣99年4 月間,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將對相對 人之債權移轉與聲請人;99年5 月間聲請人再將對相對人之 債權移轉與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欲將債權轉 讓之事實通知相對人,然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 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 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遭退回之信封各乙件為證,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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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