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建簡字,99年度,6號
NHEV,99,湖建簡,6,2010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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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建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文慶即萬事達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約銘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99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2,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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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