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勞簡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黃國龍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相 對 人 詹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清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有被告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畫面1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