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調字,99年度,757號
CLEV,99,壢簡調,757,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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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調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瑩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聯瑩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及實際住居所,並檢附該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 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其起訴狀上當事人欄僅載以相對人為聯 瑩建設有限公司,惟並未表明其法定代理人,致程序無由進 行。故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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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瑩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