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壢小字第83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賴怡文
陳福榮
被 告 何慧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7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叄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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