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99年度,1028號
CLEV,99,壢小,1028,2010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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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字第1028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珮蘭
被   告 彭曉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鶯歌鎮○○○路282 號2 樓之1 ,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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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