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9年度,911號
SJEV,99,重簡,911,2010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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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911號
原   告 陳重安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文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受堯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
5,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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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