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911號
原 告 陳重安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文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受堯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
5,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