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5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景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70 元,惟查本件先位之訴請
求確認新北市○○區○○段褒子寮小段權利範圍應有部分4分之1
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備位之訴請求撤
銷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3,125元(計算式:27,50
0元/平方公尺×111平方公尺×4/1=763,125 元),備位之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所得利益即債權金額462,422 元,應以先位
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裁判費,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
,原告僅繳納5,070元,尚欠3,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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