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9年度,1501號
SJEV,99,重簡,1501,2010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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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501號
原   告 薛雅倩
被   告 曾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係設籍在桃園縣桃園市○○○街26號4樓,依其 99年12月2日之答辯狀所載住所地亦同上址,是依前開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本院非屬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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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