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重小字第2131號
原 告 鄭德興即利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淑玲
被 告 吳萬春(吳林麗子之.
吳志銘 (吳林麗子.
吳峻豪(吳林麗子之.
吳家豪(吳林麗子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吳家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林麗子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吳萬春、吳志銘、吳峻豪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千分之一加算賠償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吳家豪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林麗子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吳萬春、吳志銘、吳峻豪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蕭欣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