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重小字第191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複代理人 林雪惠
被 告 曾雅莉
陳玉柿 住同上 (.
曾錫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九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蕭欣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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