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5256號
TPDV,90,訴,5256,2002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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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五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碧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捌萬玖仟柒佰壹拾捌股背書轉讓並交付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肆仟玖佰陸拾柒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於原告分別以新台幣貳拾陸萬元、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分別以新臺幣柒拾玖萬肆仟零伍元、貳拾叁萬肆仟玖佰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㈠被告
請求返還的股票為記名股票,股票還在被告持有中,請求給付特定股票。 我不記得是匯款還是現金給證人張錦初。
股票未領走前是保存在碧悠公司裡,沒有存摺。 被告是自己理財。
依照卷附華南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被告在七十五年沒有提款紀錄,張可宏也說 在七十六年才拿被告的錢去投資。
許進榮股票是在七十五年十一月轉讓,七十五年六月的帳目不清與此無關。 華南銀行存摺是被告的,七十五年沒有支出,所以七十五年沒有用被告的錢買股 票,下次另提出張可宏幫被告作股票的明細。繳款書不能證明股票出資人是被告 ,原告不當董事後,將相關資料交給張可宏,被告有機會取得。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影本、影本、影本、影本、影本、繳 費資料查詢作業單為證。並聲請傳訊證人。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
稱股票是我的,不是原告的。我不清楚我先生幫我買了多少碧悠股票,股務都是 我先生處理,我將錢交給我先生買賣,因為他是碧悠公司的董事,有操作股票經 驗,我沒有保管過股票,或領過股利,從開始買賣股票時我就將印章交給我先生 去處理,我先生自己也有很多碧悠股票(庭呈所得稅結算書影本)。 原告引離婚案件中的陳述是斷章取義。我是因為黃律師寫信給我才知道我是人頭 戶。
華南銀行的存款帳戶都是我先生在買賣股票用,明細表中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



日與七十五年六月的餘額差了四十幾萬,不曉得我先生拿去何用。 不曾委託原告買股票,我只委託過我先生。
張上冠出賣證券的繳款書第一聯由我收執,我忘了是我公公還是我先生給我的, 由持有保管書可知股票是我先生幫我買的,否則給我第一聯做什麼,六十九年五 月以後我沒有工作,其後我先生一直在幫我作股票,我從六十六年結婚後,經常 標會把錢拿給我先生作股票。
三、證據:提出______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兩造授信約定書第__條之約定,被告對原告所負借款債務,以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 __ __ __為證,被告又未爭執, 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證人林陳麗華
原告乙○○是碧悠公司的副總,八十一、二年退休,之後到八十八年是擔任顧問 ,我從六十一年擔任碧悠公司股務工作至今。
七十一年五月十、十一日左右,原告拿買賣的資料給我,說他買了張上冠的股票 ,要寄在甲○○的名下,當時股票準備上市,已經在七十年公開發行,後來要上 市之前,要買進股票都會利用他人名義,過戶書、繳款書都是我在處理,我幫他 們填好,原告自己去找出賣人辦理。七十五年買進許進榮的股票,許進榮是我們 董事許金波的孩子,原告買了他們的股票,也是放在甲○○的名下。我不知道甲 ○○有無買股票,在上市之前都會經過我,但是七十八年上市後就交給代理人, 但他是董事的配偶,買賣股票都要到公司申報,前兩、三年有一次證期會通知甲 ○○有賣出一張股票沒有申報。
我不知道上市之前的買賣的資金來源,我只幫忙處理文件。公司沒有付款紀錄, 付款是買賣雙方處理的。
股票過戶時第一次要帶身分證影本、印章,要做印鑑卡。要繳款書正本 起訴的股票現在放在公司集中保管,用原告的名字登記為送保管人。一般等董事 卸任後就會還給董事,因為原告卸任後,張可宏繼任董事,而王美容室張可宏的 配偶,所以股票就沒有還給原告,這時我們是依照股票名義人來看股票是誰的, 其實股票我們知道是原告買進來的,這是公司對股價的考慮,不希望董事把股票 拿到市面上買賣,公司會在張可宏卸任後返還,會請原告及張可宏會同領走。 董事可主張權利的股票都可以放公司保管;主張權是所有權的意思,董事可以自 己買賣的。家人也可以放在一起保管,我們以股票上面的名字來登記,但放在同 一個分戶,分戶寫董事的名字。
如果原告沒有張可宏繼任,股票全部要拿出來返還給原告。若有家人繼任,例如 女兒繼任,也會繼續保管在公司。
證人張上冠




一九八二年我是在美國,我爸爸用我的名字把碧悠股票賣給原告,是我父母告訴 我的,我沒有參與買賣的事。
我不知道賣掉的股價。來作證之前我父親告訴我的,說賣了三十幾萬元。證人張可弘
張可積是我父親,甲○○是我太太。
七十五、六年間我幫被告買賣股票,他拿錢給我,我幫他買賣股票,大約到七十 八年底就沒有再買賣,七十九年二月九日,他把錢領走,共新台幣壹佰零參萬陸 仟陸佰陸拾元整。我沒有幫他買過碧悠的股票。我幫被告買賣股票時是我幫他開 戶的,我有他的銀行存摺、印章,直到七十九年二月九日,我把存摺、印章還他 ,他自己去轉匯的,法院可以自己去查轉匯給誰。甲○○的印章是我父親和我在 用,甲○○的身分證是自己保管。
是我向甲○○說要分散股權,叫他作碧悠的人頭戶,他才把身分證交給我,我就 給我父親,甲○○知道他要作我父親的人頭戶。 甲○○的碧悠股票是我父親買的,甲○○自己沒有買,他不可能買,他沒有跟碧 悠的人聯絡過,我有沒有,我是直到八十三年才當碧悠的董事。 因為我沒有出錢,甲○○買賣股票都是我在處理,一直到八十年以後他才自己買 賣股票,我們結婚後兩、三年,約六十九年,甲○○就沒有在外面工作,他的所 得是在他以前工作時的所得,沒有工作後是否有別的所得來源我不知道。所以我 知道甲○○的股票是我父親出的錢。
被告有工作時的薪水約壹萬多元。
被告問證人張可弘:(庭呈華南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影本)六十六年結婚後,自七十七年間是否為原告的股票扣繳憑單煩惱?
證人:有什麼好煩惱,因為股票不是我們的,還要幫忙繳稅,就是這一點。被告問證人張可弘:六十三年畢業後,買碧悠股票的錢是誰出錢的?證人:我沒有付錢,我儘量不買碧悠的股票,會有歸入權的問題,到七十幾年之前,碧悠股票都是我父親買的。我從來沒有買過碧悠股票。被告問證人張可弘:我的薪水有無交給你處理?證人:沒有,一直到我幫他作股票時。
證人張錦初
我與原告在新竹玻璃公司任職時是同事。
二十年前,我將用我兒子張上冠名義買的股票賣給原告,約二十五張,一張一千 股,我主動說要賣給他,一股大概十三元左右,因為原告當時在碧悠公司的地位 高,比較有錢,所以賣給他。
不知道。(知否原告買股票用意或是否幫人買?) 他本人用現金給我。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__ __ __,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行,經核原告勝訴部份,合於法律 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份訴 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份,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份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 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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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碧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