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8年度,84號
KSEV,98,雄補,84,200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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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84號
原 告 呂立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福泰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40,
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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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