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移調字第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月20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洪淑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 調解委員:洪淑淨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二月起按月於每月二十
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願拋棄如後表所附票據之一切請求權並當場返還相對
人。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