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移調字,98年度,8號
KSEV,98,雄小移調,8,2009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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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移調字第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月20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洪淑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 調解委員:洪淑淨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二月起按月於每月二十
  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願拋棄如後表所附票據之一切請求權並當場返還相對
  人。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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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