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7年度,7066號
KSEV,97,雄簡,7066,200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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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瀚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濟聖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06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 月22日上午9 時2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伍佰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参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另外新臺幣伍拾萬玖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經其於 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兌付,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各2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戴顯澄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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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70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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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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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7年5月28日 │593,250 元 │97年5 月28日│NT0000000 │濟聖昌實業有│兆豐國際商業│
│ │ │ │ │ │限公司 │銀行楠梓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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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7年7月8日 │509,250 元 │97年11月25日│FC0000000 │濟聖昌實業有│華南商業銀行│
│ │ │ │ │ │限公司 │大林蒲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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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濟聖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