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邱怡欣原名邱豐珠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52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 月8 日上午9 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98年1 月15日下午
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 表及債權讓與公告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 吳書逸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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