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8年度,26號
FYEV,98,豐補,26,200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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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26號
原   告 正宜豐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竣昇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9,442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聲明、事實及理由、証物)及繕本
   ,並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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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竣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