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26號
原 告 正宜豐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竣昇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9,442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聲明、事實及理由、証物)及繕本
,並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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