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8年度,21號
FYEV,98,豐補,21,200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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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2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即鄭金順
、鄭哲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445元,應
   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
   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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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