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裁定 97年度虎秩字第42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之9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11月21日西警偵字第097000145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柒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97年11月12日上午11時30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西螺鎮○○里○○路301 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人姦,每次代價新臺幣400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李日坤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本院97年度聲搜字第436 號搜索票1 紙、雲林縣警察局搜索 扣押筆錄1 份、雲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收據1 紙、記帳單4 紙及現場照片7 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第1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 淑 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