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44號
KSDV,98,補,44,200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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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雄振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38,247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
  外,尚應補繳22,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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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